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试行办法


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公开招聘员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招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潼南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职工薪酬及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潼南府办发〔2018〕1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潼南区区属重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含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正式员工招聘。

第三条  企业招聘各类员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面向市场和企业自主用工相结合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坚持总量控制、分期分批、按需用人、人岗相适的原则;

4.除因特殊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原则。

第四条  员工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第五条 招聘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招聘工作;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招聘过程的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应聘条件

 

第六条  企业招聘员工,应先由企业下属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呈企业党组织审议提出意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底前向国资监管机构申报招聘计划(属集团下属子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由集团统筹汇总申报)。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招聘活动。

经营亏损、经济效益下滑及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能突破上一年度用工规模。

第七条 申报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员工总数、空缺数、实有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名称、岗位所需专业、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年龄限制及其它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时间、方式。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思想政治合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廉洁自律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学历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或专业技术等级在中级及以上);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企业员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初审、综合测试、体检、政审、公示、试用期考察、董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办理入职手续、招聘结果备案。

(一)制定招聘方案

按审定的招聘计划,企业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聘方案,并送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核准后实施。

(二)发布招聘信息

根据方案要求公布方式、范围和时间发布招聘信息(包括网上和区内媒体公开发布等)。

(三)报名

由招聘企业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

(四)资格初审

招聘企业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按照“选聘条件”和岗位资格进行初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参加竞聘考试。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予以淘汰。

(五)综合测试

1.综合测试一般采取笔试(权重40%)、面试(权重30%)、专业技能实际操作(权重30%)考评等方式进行,其中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可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灵活设定考试的方式和地点;不进行专业技能实际操作的可以笔试(权重60%)、面试(权重40%)进行。

2.考题及阅卷。企业根据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采取从有资质的考试机构题库购题或聘请专家学者命题及阅卷等方式确定。区国资监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3.面试考官选取。面试考官由招聘企业按规定程序会同相关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或从人社部门的面试考官库中抽取。面试考试一般由5~7人组成考官组,其中本企业人员考官原则上不能超过本次考试考官总数的二分之一。

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六)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和实操成绩各占权重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所设定的达标分数,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七)资格复审和政审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政审考察。主要釆取查阅档案资料、个别谈话、电话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竞聘者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若有影响招聘的因素,经研究后取消资格。

(八)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若体检不合格,则按综合测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履行资格复审、政审考察、讨论决定程序。

(九)公示

体检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信息采用网上发布或区内相关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十)试用考察

聘用人员一般实行6个月试用期,无工作经验者需3个月见习期后再进入6个月试用期(如之前巳在企业实习,实习期可折半抵扣见习期),试用期满,企业将组织员工转正考核。

(十一)确定聘用人选

提请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对拟聘人员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十二)办理入职手续

试用期转正考核合格后,填写入职资料、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十三)招聘结果备案。企业与新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将招聘结果及时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因试用不合格或拟聘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未聘用的,应及时报告),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区国资监管机构不予核增新招聘人员相应的工资总额。

第十条  新入职员工转正考核的程序包括:新入职员工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转正考核、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间,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直接解聘。员工转正后半年内被解聘或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的,如有归责于相关负责人把关不严的情由,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未纳入年度招聘计划企业急需的以下人员:

(一)临时工。企业如需临时(不超过三个月)用人(实习生),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报区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使用临时工。

(二)紧缺岗位人员。企业如需招聘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重(大)型车、挖掘机、装载、工程机械、塔吊等专业操作人员)、特殊专业技能中高级操作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水质化验工、爆破工等)、具有中高级职称及专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工程师、建造师、会计师、经济师、税务师、金融师等)等紧缺岗位人员(通过购买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除外),须先申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再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并按考察、体检、政审、试用等规定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填写《紧缺岗位人员招聘审批表》,并经分管区领导同意,交国资部门审核,送分管国资的区领导签批,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招录为企业人员。

(三)研究生以上高层人才。企业如急需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按《潼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报国资部门备案后,招录为企业人员。

(四)政策性安置人员。企业接收上级机关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国资部门备案后,招录为企业人员。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与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企业与员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为三年;对于忠于职守、忠诚企业、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员,经考核测评合格,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时,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及主管部门,企业负责人严格考察员工工作表现,明确提出同意续签或不再续签的意见。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意见表(详见附件),对确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 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联合印发《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明确须回避岗位及职务的应聘。参加招聘工作人员(包括考官)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本办法所称的亲属关系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招聘企业及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处理。其中,情节轻微的,对企业领导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受到约谈、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处理的,酌情扣减5%~30%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故意泄露考题内容和答案、考试过程不客观公正评分的;

(七)未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九)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十)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取消当年起3年内在区属重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含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若今后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